第一條 為促進本會健康有序發展,規范監事會工作,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結合本會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協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三條 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條 監事會選舉一名監事擔任監事長,監事不得與理事以上人員來自同一單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條 監事會履行監督職責過程中發現問題的,經召開監事會會議決議后,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發出整改建議,理事會應按整改建議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進行整改并反饋。
理事會未及時糾正和反饋,監事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
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議作出決定。
第六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監事長決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監事提議,應當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協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協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協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協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八條 本會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可以向監事會提議罷免監事長。罷免提議一經提出,應當在20日內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進行表決。對罷免監事長有異議的,可以向會員大會提出申訴,由秘書處負責接收辦理。
第九條 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罷免職務:
(一)不執行本會會員大會、監事會會議決議;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被列入違法失信名單的。
罷免監事職務應當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進行表決,秘書處應在三十日內書面通知其本人,并在本會網站公告。
第十條 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一)任期屆滿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不參加監事會會議的;
(四)監事在一年內兩次無故不參加監事會會議或任期內累計五次不參加監事會會議的。
監事職務自動終止的,秘書處應在三十日內書面通知其本人,并在本會網站公告。
第十一條 監事有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其他損害本會利益,拒不履行監事職責,或者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本會章程等行為的,監事會在調查核實后應當責令其暫停履行職責,并提請會員大會罷免其監事職務。
第十二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本會章程執行。
第十三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協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協會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