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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發布新政,公司型創投基金迎重磅利好

發布時間: 2021-11-16 | 閱讀次數:
01 新規落地,公司型創投基金再迎利好



近日,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等部委聯合發布《關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特定區域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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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對上海市浦東新區特定區域內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轉讓持有3年以上股權的所得占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按照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減半征收當年企業所得稅;轉讓持有5年以上股權的所得占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按照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免征當年企業所得稅
 
上述兩種情形下,分別適用以下公式計算當年企業所得稅免征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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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所提到的特定區域是指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浦東部分和張江科學城。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將在該特定區域內先行企業所得稅減免的政策。
 
今年4月2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的意見》(后文簡稱《意見》)發布,其中提到“浦東特定區域開展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試點。在試點期內,對符合條件的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按照企業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免征企業所得稅,鼓勵長期投資,個人股東從該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贝舜巍锻ㄖ返陌l布,意味上述意見內容正式落地實施。
 
有業內評論指出,《意見》以及《通知》的核心宗旨在于“鼓勵長期投資”。政策的實施,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個人合格投資者進入公司型創投企業,將大幅降低以個人股東為主的創投企業的稅負,通過持有期限設定不同的稅收減免幅度,鼓勵創投企業長期持有創業企業股權,有利于公司型創投企業的有序健康發展。
 
這也是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后,第二處落地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地區。
 
今年2月,國家多部委聯合發布《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標志著公司型創投優惠政策在中關村試點落地。此次浦東特定區域政策,比照中關村創投稅收政策,主要稅收優惠方式基本一致。
 
今年,公司型創投企業稅收優惠在北京、上海特定區域陸續試點推進,預示未來在全國范圍內正式推開實施指日可待。
 
我們認為,隨著各項優惠政策的落地與普及,公司型創投基金發展春天指日可待
 
02 創投基金合伙制與公司制,稅政孰優?



稅收問題一直是整個股權投資行業關注的焦點問題,是影響創業投資基金組織形式選擇的最關鍵因素。
 
相比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創投基金的法律制度相對完善,董事會、監事會的治理形式簡單清晰,對出資人的權利保障更加到位,易于被各類市場主體接受。此外,公司制創投基金還可以發行公司債,通過運用財務杠桿提高投資能力。
 
但是,由于2008年以來,各地地方政府為合伙型基金出臺了一系列減免稅收政策,使得合伙型基金的稅負遠低于公司型。
 
按照國家稅法,有限合伙型基金雖然實行的是“先分后稅”,但個人股東適用的是5%~35%累計稅率。按照地方政府減免稅收的政策,在個人環節一律只需按20%稅率繳稅。而且,地方留成的40%還可以部分返還,所以合伙型基金的實際稅負不到20%。
 
然而,公司型基金,不僅基金層面需要按25%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且在個人環節還要按20%繳納股息紅利稅,兩個環節合計稅率高達40%。
 
因此,公司型創投基金的雙重征稅導致有限合伙型基金成為目前的主流形式之一。
 
今年發布的稅收優惠政策試點,解決了“雙重征稅”的問題:個人股東在基金層面上不用再繳納所得稅,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不僅拉平了公司型創投基金與合伙型基金的稅收負擔,還讓公司型基金的一些稅收優勢能夠得到體現。
 
比如:公司型基金可以實行“將5年虧損予以抵扣”,而合伙型選擇“按單一基金核算”則只能抵扣當年的虧損。公司型基金可抵扣管理費用,而按《個人所得稅法》,在適用20%稅率時不能抵扣管理費等費用。
 
而且就合伙型企業而言,相關稅政也經歷一定波動,并非原本就具有明顯優勢。
 
2018下半年,一紙“追繳”通知讓行業哀嚎連連:各地方政府過去普遍實行的對有限合伙制基金征20%所得稅的政策,被認定為違反了相關規定,應當糾正。這意味著,有限合伙制基金今后將必須按照5%~35%的累計稅率,最高稅率為35%。
 
直至2018年1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實施所得稅優惠促進創業投資發展,“使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稅負有所下降、只減不增”,行業才吃下了一顆定心丸。
 
2019年,財政部、稅務總局、發改委、證監會聯合發布了財稅(2019)8號《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創投企業為其個人合伙人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具體辦法,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然而,各地在實際執行政策中,對國家政策解讀口徑各不相同。比如,對于合伙制基金管理機構,對其自然人合伙人的所得稅收標準,有的地區按個體工商戶標準5-35%交個人所得稅,有的地區按20%收。
 
此外,還存在虧損不能跨年結轉的問題。
 
中國的股市和經營環境具有一定的周期性,A股IPO的節奏在歷史上出現過很大波動,這會給創投基金的退出帶來一些周期性波動。相應的,創投基金在整個存續期內可能會有一些年份會產生虧損,如果選擇了20%的所得稅率,也意味著以后的盈利不能先用來彌補之前的虧損。
 
北京某頭部人民幣基金財務負責人表示,創投行業的項目退出具有很大不確定性,在創投行業目前仍以IPO退出為主要退出方式的情況下,創投企業在整個存續期內可能會有一些年份有較多項目IPO解禁后退出,也可能有些年份沒有項目退出,卻有項目失敗產生虧損,如果選擇了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式,也意味著不同年度的盈利和虧損不能互相抵減。但對于投資人來說,他投資的是同一基金的不同項目,盈利的項目要繳稅,虧損的項目卻有可能無法與盈利項目相抵減,從而多繳納了稅金。
 
隨著公司型創投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在中關村與浦東特定區域開始試點,行業也在期待著更多對合伙型基金的稅收優惠政策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