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促進實體經濟更好更快發展若干財稅政策的通知
杭政辦函〔2017〕102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大力振興實體經濟的決策部署,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促進實體經濟更好更快發展若干財政政策的通知》(浙政辦發〔2017〕52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實施促進實體經濟更好更快發展若干財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完善財政投入機制
1.建立增值稅(地方部分)當年增收額財政獎勵政策。2017—2018年,市給予區地方部分增值稅當年增收額5%的財政獎勵。
2.實行地方財政稅收收入獎勵政策。市對區按地方財政稅收收入當年增收額的10%給予獎勵。
3.實施高新技術產業地方稅收收入增量返還獎勵政策。經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增收上交市當年增量部分,全額返還所在區。
二、有效發揮財政資金作用
4.整合工業和信息化專項資金和新增財力,設立市振興實體經濟(重點產業)財政專項資金。市政府每年安排5億元、3年統籌安排15億元財政資金,圍繞我市產業發展重點領域和“中國制造2025”國家級示范區創建要求,每年開展項目征集,擇優確定項目給予專項補助,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5.各區、縣(市)可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出臺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對推動我市產業發展、技術創新、就業并作出重大貢獻的項目,可采取“一事一議”“一企一策”等措施給予重點支持。
6.鼓勵企業技術改造。著力推進全市工業有效投資,加快制造業自動化、數字化、智能化及傳統制造業轉型升級,擇優重點資助杭州市重點工業投資(技術改造)項目,按項目實際完成投資額給予資助。對2017年后開工、實際完成投資額(設備和軟件投入)5000萬元(含)至10000萬元、10000萬元(含)至50000萬元、50000萬元(含)以上的工業投資(技術改造)項目,分別給予實際完成投資額4%、5%、6%的資助。單個企業資助額最高不超過3500萬元。“一事一議”項目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7.加快“中國制造2025”國家級示范區創建。對我市購置工業機器人的企業,按進口、國產機器人每臺分別給予設備購置額5%和10%的資助。組織開展智能制造應用項目試點示范,對經認定的示范項目給予3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8.深入推進“工廠物聯網”和“工業互聯網”試點示范。對試點項目給予不超過8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對經批準的示范項目再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實施“企業上云”專項行動,每年評選不超過20個工業企業上云(大數據)示范項目,每個項目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9.表彰獎勵杭州市科技創新突出貢獻企業(單位)及優秀經營者。對為我市實體經濟健康平穩增長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單位)及其優秀經營者,予以表彰獎勵。
10.鼓勵企業開展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凡通過國家一致性評價的藥品(不同規格視為一個品種),每個品種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其中開展臨床有效性試驗的品種,給予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每家企業獲得獎勵支持的品種數量不超過3個。獎勵資金由市和區、縣(市)各分擔50%。
三、充分發揮金融的支撐引導作用
11.推進政府產業基金的投資運作,加大政府產業基金對實體經濟的支持作用。進一步發揮政府產業基金的杠桿效應和合作投資機構的作用,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我市實體經濟。設立戰略新興產業基金,充實和擴大現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和文創基金規模,2018年全市政府產業基金規模力爭超過300億元,設立子基金超過1000億元,撬動社會資金2000億元投入實體經濟。
對涉及基礎性、戰略性的重大產業項目,經政府決策或授權可由產業基金直接出資,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讓利。
12.繼續實施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加快發展的財政鼓勵政策,對企業赴境內外證券市場上市或赴場外股權交易市場掛牌,借助資本市場實施并購重組的,按《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動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杭政〔2014〕39號)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助。
13.有效發揮政策性擔保機構作用,為我市符合產業導向的企業提供增信服務,根據市本級政策性擔保機構業務開展情況,由市財政安排資金相應增加其資本金及風險補償。
四、切實減輕企業稅費負擔
14.降低企業稅費負擔。落實簡并增值稅稅率政策,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降低全市失業保險單位費率,對符合條件的繳費單位,經核準可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不超過1年。
15.鼓勵和引導有效投資。對從事符合條件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和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符合條件的,可以按規定在5年內分期繳納所得稅。
16.引導高效利用資源。對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取得的收入,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政策。
17.鼓勵企業兼并重組。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重組行為,可以按規定享受不征收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免征或減半征收契稅、免征印花稅、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等各項優惠。
18.支持企業創業創新。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
19.支持企業技術改造。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固定資產,可以按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加速折舊政策。
20.服務高層次人才引進戰略。對在杭就業創業的各類高層次人才取得的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納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取得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實行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對個人取得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適當延長納稅期限。
21.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享受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小升規”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納部分,可享受3年政策優惠。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享受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優惠政策。
22.嚴格貫徹國家和省級清費減負政策。落實國家和省級政府性基金減負政策,取消城市公共事業附加和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階段性降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落實國家和省級行政事業性收費減負減免政策,取消和停止41項中央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7項省級設立的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全面貫徹落實取消省級設立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實現全市范圍內省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涉企零收費。國家和省明確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涉企收費項目,各執收部門不得拖延執行或以其他名目變相繼續收取。
五、支持企業創新發展
23.試行中小微企業研發活動補助制度。對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戰略性新興產業或杭州發展信息經濟“一號工程”等研發領域的,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企業研發費用占比符合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的中小微企業,按其研發投入總額進行分檔排序,位居前列的,按該企業研發費用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單個企業最高補助不超過200萬元。
24.積極推廣應用創新券,鼓勵和推動各類創新平臺與載體為有創新需求的企業和創業者提供服務,推進全市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我市企業使用省級創新載體和市級平臺、市級載體資源,采購符合要求的無關聯合作關系的技術服務并與平臺簽訂技術合同的,給予一定比例的創新券補助。對杭州市科技創新服務平臺,根據其開發共享實效,給予其不超過為我市企業提供技術服務合同金額10%的補助。
25.繼續促進市級技術交易和科技成果轉化。設立科技成果交易轉化項目,對承接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并實施轉化的企業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
26.強化政府采購示范作用。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鼓勵和倡導機關事業單位、執法執勤單位、高校等在采購公務用車時積極選用列入浙江省公務用車協議供貨范圍的新能源汽車以及浙江制造、浙江品牌汽車。
27.貫徹“浙江制造精品”首購制度。對市經信委等市級有關部門認定的暫不具有市場競爭力,但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要求、代表先進技術發展方向,且首次投向市場的“浙江制造精品”名單內的杭產品,實行首購制度。
28.實施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信用融資政策。引導并鼓勵相關合作銀行對已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本市中小微企業,以不高于同期基準利率上浮10%的優惠利率給予政府采購信用貸款。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0日起施行,由市經信委、市財政局會同有關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本通知實施過程中,國家、省有新政策出臺的,按國家、省政策執行。各區、縣(市)要結合自身特點和財力狀況,制定和優化促進當地實體經濟發展的財政政策。(來自中國·杭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