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浙江省股權投資行業協會自律管理,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提高行業聲譽,弘揚行業正氣,促進公平、有序競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制定本制度的宗旨是:建立和完善浙江省股權投資行業協會自律管理機制和誠實守信體系,強化行業服務功能,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第三條 本制度由浙江省股權投資行業協會進行管理、實施和協調服務。
第四條 會員單位在執行本自律制度時發生糾紛,可以向協會提出申訴。其它單位發現有違返本自律制度的會員單位,可以向協會進行舉報。
第五條 協會對公約的管理職責為:接待來訪、受理申訴、組織調查及對申訴或者舉報事項進行調節仲裁和處理,并提供有關方面的咨詢服務工作。
第六條 違反本自律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浙江省股權投資行業協會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的懲罰。嚴重者,取消其會員單位資格,并且在兩年內不予重新辦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會員單位不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質量標準要求的;
(二)會員單位不實行安全質量承諾制度的;
(三)會員單位不服從市場管理、不自覺接受消費者監督,欺行霸市、哄抬運價的。
第七條 浙江省股權投資行業協會會員應遵守本制度。